7. 公務員對行政機關之何種處置,應以申訴為救濟方式?
(A)違法之免職處分
(B)損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C)違法降敘其級俸
(D)惡化其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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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103), C(90), D(4958), E(0) #142451
統計: A(223), B(103), C(90), D(4958), E(0) #142451
詳解 (共 5 筆)
#283111
復審是針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情形,以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申訴則是針對機關的管理措施。
舉例來說,喪失公務員身分的原因有考績丁等、記兩大過、辭職、資遣、退休;對公務員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有降調、減薪、停職、休職;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則包括薪俸、退休金、差旅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撫恤┅等,皆可依法提起復審。
「重大影響」的定義,列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百四十三、三百二十三、三百三十八、四百五十五、四百八十三及四百九十一號。
至於「管理措施」,有考績、獎懲、差假、勤惰、訓練與調任等,有關以上措施與工作環境等項目,不影響公務人員身分者,皆可依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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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00
財產亦屬公務員之重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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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73
損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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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18
為甚麼B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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