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為永久停止運轉,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必須 (A)換發運轉執照 (B)進行除役 (C)執行設施 十年再評估 (D)執行檢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