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執照期滿需繼續運轉者,應於期 限屆滿 2 年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照者 (A)不得申請除役 (B)視為停止運轉 (C)不得繼續運轉 (D)廢 止其運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