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管理手冊》︰
二十、物品保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
(二)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應分別分類存儲。
(三)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其編號與標籤製作方法如下: 1.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軌及編定號數,並應與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編號標籤,黏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2.非消耗品之編號方法與消耗用品同。但須註明採購日期,視事實需要編號末尾增添一序數編號,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3.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視事實需要,可以金屬或塑膠製成。
(四)數量較多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
(四)數量較多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內易於堆高之適當地點。
(五)需經常發領之物品,用櫥櫃存貯,安置於易於取放之適當地點。
(六)物品之儲放,應分別種類,按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
(七)儲藏處所之大小,應配合物品之多寡,作適當分配,不宜過狹。
(八)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以免腐蝕發霉,並應配置消防及防盜設備,注意安全。
(九)物品儲藏處所應禁絕煙火,非保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用品如滅火機、滅火彈等,應標明使用方法及應注意事項;並應經常注意檢查電線,以防火災。
(十)危險物品、藥品及化學品,應與普通物品隔離儲存,其處所應隨時檢查;並應標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
(十一)下列物品,得選擇適當之露天地點存儲,但應注意安全防護: 1.體積及重量龐大,不便庫存,或難以搬運之物品。2.包裝良好,不受氣候影響,或短期內即行配發之物品。3.廢品。
(十二)損毀之物品,經評估修復符合經濟效益者,宜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7. 有關物品保管的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