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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 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經依期貨交易法第 101 條第 1 項解除職務者,必須滿多少年後始得擔任之?
(A)3 年
(B)5 年
(C)7 年
(D)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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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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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4/05/03)
期貨交易法     第 28 條 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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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mberH 小三上 (2024/10/17)
《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命令解除違規人員的職務,並且這些被解除職務的人在被解除後,不得再擔任期貨商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除非自解除職務之日起滿5年

7. 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經依期貨交易法第 101 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