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催收規範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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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校友返校申請在校成績證明單,是在行使個資法第 3 條的哪一項權利呢?
(A) 請求刪除
(B) 請求製給複製本
(C) 請求補充或更正
(D)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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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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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下 (2020/12/30):

第3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3條規定當事人權利中的「刪除」,若因法律、契約和證據保存等相關因素的原因,企業就可以不予刪除;另外,若是符合施行細則草案第3條規定的,資料查詢將「耗費過巨、需時過久」,也可不予刪除。

第3條規定個人對於個人資料相關的權利,增加企業要告知當事人應該具有的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等5個權利,且這些權利都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其中,根據施行細則草案第6條規定,請求個資刪除的權利,指的是將已儲存的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的檔案中消失。如果要作為事後查核、比對或證明所需要留存軌跡資料者,可以不予刪除。但是,軌跡資料本身就不是個人資料,當然不在刪除的範圍內,這應該是屬於將稽核、鑑識和資安植入施行細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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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校友返校申請在校成績證明單,是在行使個資法第 3 條的哪一項權利呢?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