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第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7. 為了履行道德義務,幫私生子女給付安親班費用,父親之後向子 女主張是不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