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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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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允許其18歲之子乙於夜市租借場所販賣手工精品。某日,乙與丙商談一批手工精品之價格及進 貨事宜等時,丙預先與第三人丁共謀,由丁在旁敲邊鼓,慫恿乙應儘速與丙締約。乙禁不起丁之 吹噓,乃與丙締約,惟乙取得締約之精品後,發覺該批貨品品質低劣全無價值,始知遭騙。就此 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詐欺乙之行為係由丁所為,與丙無涉,乙不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B)因詐欺係由丙與丁聯手所為,乙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C)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丙締結之契約未經甲同意,自始無效
(D)乙就販賣精品之營業,有行為能力,但其受丙、丁聯手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自始無效
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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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8896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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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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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Juster Austi
(2020/07/28)
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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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允許其18歲之子乙於夜市租借場所販賣手工精品。某日,乙與丙商談一批手工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