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縣(市)農會監事名額為多少人?
(A)9 人至 15 人。
(B)5 人至 7 人。
(C)3 人至 5 人。
(D)7 人至 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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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9), B(650), C(4435), D(202), E(0) #3173237

詳解 (共 5 筆)

#6748770
農會法第19條第五款

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縣(市)農會理事9-15人
縣(市)農會監事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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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329
農會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五款規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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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9480
農會法   第 19 條 農會置理、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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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1271
依據法規
1. 縣(市)農會理事名額: 《農會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2. 監事名額與理事名額的關係: 《農會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計算監事名額
我們將理事名額的上下限乘以三分之一,即可得到監事名額的範圍:
• 最低名額: 9 人(理事)×31​=3 人
• 最高名額: 15 人(理事)×31​=5 人
因此,縣(市)農會監事名額為 3 人至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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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7724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
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
,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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