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係何種法律原則之應用?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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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4), C(5), D(791), E(0) #2602719
統計: A(9), B(44), C(5), D(791), E(0) #2602719
詳解 (共 1 筆)
#6868026
憲法第7條規定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相同事物應相同對待」(等者等之),「不同事物不同對待」(不等者不等之),且必須有正當理由,才可以對不同的事物給予合理差別待遇
誠信原則:
為民法上的帝王條款,是道德觀念法律化的具體表現,指個人在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要公平衡量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與期望,且權利人及義務人同樣受誠實信用原則的規範,用以實現公平正義與維護法律秩序的原則。
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法律基本原則,要求國家行使公權力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相符,且手段造成的侵害不得過度。
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是指,在社會互動或參與特定活動(如交通)時,參與者可以合理地信賴其他參與者也會遵守相關規範,並依此原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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