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追越
一、 不論本規則中第二章第一節各條之規定如何,任何船舶追越任何其他船舶,應避讓被追越之船舶。
二、 凡船舶自他船正橫之後22.5度以上之方位駛近他船時,應視為追越船,及對被追越之互位置而言,在夜間僅能看見他船之艉燈而不見他船之任何一 舷燈。
三、 當船舶對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疑慮時,應假定本船為追越船,並依規定採取適當措施。
四、 此後,兩船間方位之任何改變,不得使該追越船成為本規則中所稱之交叉 相遇船,且在被追越船已完全被追越並分離清楚前,不得解除其避讓被追越船之義務。
7. 追越船在夜間僅能看見被追越船的: (A) 一盞紅燈 (B) 一盞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