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安理會所表決的非程式事項,以包括常任理事國在內的()個理事國的()票決定。
(A) 10 贊成
(B) 10 可決
(C) 9 贊成
(D) 9 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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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9), C(92), D(199), E(0) #307986
統計: A(48), B(19), C(92), D(199), E(0) #307986
詳解 (共 2 筆)
#553680
- 每個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
- 對程序事項的決定只要有9個贊成票即可作出;程序以外的事項由15個理事國中的9個可決票決定,但要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這就是五大國一致原則。
- 實際上五個常任理事國對程序以外的事項決定可以一票反對,使這類事項作不出決定,即所謂五大國之否決權。
- 對於某一問題是否屬於程序問題,常任理事國可以行使否決權,否認其為程序問題。此即為「五大國一致」原則和「雙重否決權」。
- 但五大國的棄權票不構成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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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85
請問.可決.就是說一定無否決票
贊成.有可能有否決票.
是這樣區分的嗎?
贊成.有可能有否決票.
是這樣區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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