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下列何項資格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A)國立大學助理教授
(B)民間公證人
(C)國民小學教師
(D)內政部之約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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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80), C(314), D(97), E(0) #1505141

詳解 (共 6 筆)

#2491343

第25條(民間公證人之遴任資格)

  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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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361

憲法第86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釋字第 308 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

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教師兼行政才屬公務員)


感謝眾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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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915
公證法 第 25 條 民間之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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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046
來源   http://www.6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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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629
憲法第86條(應受考銓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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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843
公證法§25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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