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下列何項資格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A)國立大學助理教授
(B)民間公證人
(C)國民小學教師
(D)內政部之約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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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80), C(314), D(97), E(0) #1505141
統計: A(27), B(580), C(314), D(97), E(0) #1505141
詳解 (共 6 筆)
#2491343
第25條(民間公證人之遴任資格)
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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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361
憲法第86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釋字第 308 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
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教師兼行政才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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