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十一、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施工日誌 (參考格式如附表四)、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核。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訂定檢驗停留點,辦理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於抽查 (驗)紀錄表簽認。 (五)抽查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成果。 (六)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七)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八)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九)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十一)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二)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十三)驗收之協辦。 (十四)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五)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五)。 (十六)其他工程監造事宜。 前項各款得依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項訂之。如屬委託監 造者,應訂定於招標文件內。
70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工程進行過程中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應由下列何者訂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