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規定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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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黃珞雅 大二下 (2017/03/01)
第六十七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 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 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 ;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 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 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 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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