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建築師開業及執行業務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B)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C)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
(D)建築師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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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12), C(31), D(141), E(0) #3025304
統計: A(35), B(612), C(31), D(141), E(0) #302530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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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11 條
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登記。
第 13 條
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第 22 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 同遵守。
第 24 條
建築師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 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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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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