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於第三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多久期間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A)六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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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358), C(202), D(193), E(0) #3349925
統計: A(141), B(1358), C(202), D(193), E(0) #3349925
詳解 (共 3 筆)
#7490109
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不動產於第三次拍賣(即經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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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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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拍流標出公告:第三次拍賣還是沒有人買,債權人也不要,就會進入法院的「公告應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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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來應買:這個公告讓大家來登記想買的期間,剛好就是「三」拍對應的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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