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某從事輻射偵測業務之公司,因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證明文件,其
輻射偵測業務認可經主管機關於105年12月31日廢止,該公司或該公司負責人最快在下列那一時間可再行申
請同類認可?
(A)106年7月1日
(B)107年1月1日
(C)108年1月1日
(D)1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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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1849), C(352), D(121), E(0) #1943570
統計: A(344), B(1849), C(352), D(121), E(0) #1943570
詳解 (共 2 筆)
#3418410
第二十四條 從事輻射防護相關業務者,永久停止認可 業務時,應於停止業務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銷認可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認可文件或其他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 之情形者,應撤銷其認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認可:
一、 從事業務違法或不當,造成人員或環 境之輻射危害,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
重大者。
二、 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內達兩次者。
三、 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 情事,一年內達三次者。
四、 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八款情事,一年 內達四次者。
五、 出具不實之輻射防護偵測或訓練證明文件者。
六、 未經核准擅自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
第二十六條認可經撤銷或廢止,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同一機構或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同類認可。
以上引用自:https://www.aec.gov.tw/english/laws/files/58-2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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