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甲簽發支票給乙,發票地為台中市,付款地為台北市,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未於發票日後 15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甲、乙喪失追索權
(B)丁對甲、乙及丙均可行使追索權
(C)丁對甲、乙均可請求,但如使甲、乙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D)丁對甲可請求,但如使甲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134 條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132未於期限內付款提示者,或不於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