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臨檢是警察為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依法在公共場所、指定路段或處所,對
不特定的一般人所為的盤查、檢查、取締等行為。由於臨檢的行為會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
財產權和隱私權等,因此,警察執行臨檢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人民對於違法不當的臨檢
則有拒絕的權利。請問:下列何種情況人民有權拒絕臨檢?
(A)夜間駕車遇警察攔車盤查酒駕,若未飲酒可拒絕接受酒測
(B)投宿飯店,無論警察是否持有搜索票,都可拒絕進入臨檢
(C)警方執行路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可拒絕
(D)警察臨檢時,只穿著制服但未出示證件,受檢者亦可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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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1), C(97), D(78), E(0) #600558
統計: A(3), B(11), C(97), D(78), E(0) #600558
詳解 (共 1 筆)
#943603
(A)(警察職權行使法)為查證人民身分,或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方有權攔停並要求駕駛人進行酒測。 (大法官解釋第535號)當民眾被攔檢時,民眾有權要求警方: (1)出示警方的證件 (2)告知臨檢的理由 (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另外,如果警方有以下的行為,民眾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未說明可疑事由、民眾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事由,卻逕行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民眾的身分,卻要民眾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B)飯店房間非公共場所,受到與居住所相同之保障,警察若要進入,應出示搜索票。
(D)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警察在行使臨檢職權之前,應穿著警察制服或出示其證件,以表示警察身分;在對人民查證身分之前,應告知受檢民眾進行臨檢之事由,且當民眾不服警察臨檢之行為措施,警員應對民眾說明其應享有的權利,亦即可通知其親友及律師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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