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下列何者不需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A)買賣國外公債
(B)以投資為專業買賣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
(C)申購國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D)買賣附買回條件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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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04), C(82), D(710), E(0) #267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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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782
第 3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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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4315
第 3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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