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本院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警告或申誡,何者錯誤?
(A)會餐喝酒後駕駛汽、機車,經交通警察開立罰單,並經查證屬實者,予以記警告處分。
(B)公出、出差及上、下班途中,因違反交通規定而肇事,經交通警察鑑定為主要疏失者, 予以記警告處分。
(C)會餐喝酒後駕駛汽、機車而肇事,經交通警察鑑定有疏失者,其同桌用餐同仁經查證未加以勸阻不可駕駛汽、機車者,連帶予記申誡處分。
(D)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之規定,不得駕駛汽、機車而違反者,經交通警察開 立罰單,並經查證屬實者,予以記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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