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0條(接受訪談、偵訊或身體檢查之處理)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8. 依據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當11 歲的小明接受訪談、偵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