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注意事項所稱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受監護處分人 (以下簡稱受 監護處分人) ,係指依刑法第八十七條所定因心神喪失不罰或因精神 耗弱減輕其刑,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受監護處分 者、或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二項於審判中、偵查中或偵查終結後,法院裁定令入相當 處所受監護處分者而言。
702.依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因心神喪失而不罰之犯罪者,得作如何處分?(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