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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期間 不行使而消滅?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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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研二下 (2018/05/20)
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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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sior 大一下 (2016/07/27)

郵政法第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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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喵 高二上 (2019/02/25)
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2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