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婚姻不具法定要式、與禁婚親結婚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近親結婚-螃蟹6收4旁6旁姻5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結婚
補充考題
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
(A)不溯及既往
(B)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改=>贍養費
(C)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
D)請求贍養費準用離婚之規定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29. 關於離婚贍養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