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章程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用戶應繳水費,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於通知之繳費日起二十一日內之繳費期限繳付。
用戶可委託金融機構自其約定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帳戶扣款代繳,亦可自行至本公司服務(營運)所或其他代收水費單位繳付。
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
自逾繳費期限第八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遲延繳付費;
逾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遲延繳付費。
但遲延繳付費未滿新台幣五元者,以新台幣五元計。 前項遲延繳付費得併入下期水費中收取。
23.有關用戶遲延繳交水費所生之遲延繳付費,下列計算方式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