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20.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何等期限內完成審議? (A)應於三個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