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A)過失殺害配偶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阿摩線上測驗
1F 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6/07/09)
民法第1052條: 自編-「離婚必成七字訣」: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配偶直親互為虐,密婚偷情不堪虐; 不治惡疾難再續,惡意遺棄無人性; 配偶重大精神病,意圖殺害配偶命; 故犯罪刑逾六月,生死不明逾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