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之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均係由選民投票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其應向選民負責,隨選民意向而進退,與經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別,尚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3.下列何種人員無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 (A)法定機關依法派用之有給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