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在行政訴訟中,對於裁定不服,得為: (A)抗告(B)上訴(C)訴願(D)..-阿摩線上測驗
1F Mini Chu 高三下 (2016/04/06)
尚未確定的裁定→抗告 未確定之裁定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403: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行政訴訟法§264: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已確定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507: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283: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未確定 vs 確定 即是否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或是否已無上級審法院可資救濟之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