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73條: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28.送達文書時,應受送達人恰好不在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將文書交給下列何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