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3 條
授予利★★★★★★★★,...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7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於下列何種期間內為之?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