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先受理>協議定之>共同上級指定>各自上級協議定之引用法規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5.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依規定均有管轄權時,應如何處理? (A)各自繼續處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