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57條,受任人及其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獲悉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或足以影響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價格未公開之重大消息者,應即以書面報告交由專責人員列管保密;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告知第三人,且不得為委託投資資產、自己帳戶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從事相關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39.投信投顧事業之負責人獲悉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