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修法後改成成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 其實就只是把禁治產的原因人性化的分輕重而已 把不需要禁治產的情況拉出來
其中民法第14條有寫得受監護宣告之情形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 無行為能力
但輔助宣告就比較輕微 第15條之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其宣告效果類似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15條之2可行使部分權利義務
又依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條文已明定受監護宣告者 無選舉權(投票權)舉重以明輕 受輔助宣告者 如果已年滿20歲 是有投票權的
普通人、平等票
18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者,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每個人都有選舉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