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規定了哪些人屬於共同訴訟人(包含原告被告)
§20說共同訴訟之被告有多人時,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數個侵權行為人(數個被告),應由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所在地法院管轄
32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