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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住所在苗栗縣)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丁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訴訟,何法院有管轄權?
(A)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苗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桃園、新竹及苗栗三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D)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四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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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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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a 小一下 (2015/01/14)
原則上根據民事訴訟法§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桃園、新竹、苗栗分別為被告住所地。            又根據§22:「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 桃園、新竹、苗栗皆有管轄權。而題目為侵權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4F
Angellai Lai 高三上 (2021/03/03)

§53規定了哪些人屬於共同訴訟人(包含原告被告)

§20說共同訴訟之被告有多人時,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35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0/07)

數個侵權行為人(數個被告),應由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所在地法院管轄

36F
Mick Tsou 大二上 (2023/06/28)
根據2樓條文的敘述
要是我是出題者
我不會出在“僅”上
而是在各選項開頭用 應由....…...管轄

32 甲(住所在桃園)、乙(住所在新竹縣)、丙(住所在苗栗縣)三人,在臺中市對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