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我國現行釋憲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釋憲案的提出:公民可透過連..-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Asta 小一下 (2015/01/14)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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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28)
(0470711) (制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2 條 大法官會議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及其關係人到會說明。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3 條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大法官為釋憲之主體,會議僅係大法官審理釋憲案件之方式,而非一單獨之機關或單位組織,爰將第一項首句之「大法官會議」修改為「大法官」,以資妥適。另增列「修憲」二字。 三、大法官解釋案件,本條原規定僅許通知聲請人... 查看完整內容 |
2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2/24)
(E) 除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法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5 條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補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非現行法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修正日期: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出席 同意 釋憲 總額3分之2 出席3分之2 宣告命令違憲 總額3分之2 出席2分之1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總額2分之1 出席2分之1 政黨違憲 裁定 總額4分之3 出席2分之1 判決 總額4分之3 參與3分之2 憲法訴訟法(現行法規)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