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關於我國現行釋憲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釋憲案的提出:公民可透過連署進行提案
(B)釋憲會議召開:需全體大法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C)做成解釋:需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同意
(D)進行方式:主要為合議制,但亦可採審判制進行言詞辯論
(E)除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Asta 小一下 (2015/01/14)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0F
周瑜 小六下 (2022/11/04)

所以現在是更變為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中要二分之一同意嗎?6364dc0d6f75c.jpg

2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28)

(0470711) (制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2 條

大法官會議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及其關係人到會說明。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3 條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大法官為釋憲之主體,會議僅係大法官審理釋憲案件之方式,而非一單獨之機關或單位組織,爰將第一項首句之「大法官會議」修改為「大法官」,以資妥適。另增列「修憲」二字。

三、大法官解釋案件,本條原規定僅許通知聲請人...


查看完整內容
2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2/24)
(E) 除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法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5 條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補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非現行法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修正日期: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出席

同意

釋憲

總額3分之2

出席3分之2

宣告命令違憲

總額3分之2

出席2分之1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總額2分之1

出席2分之1

政黨違憲

裁定

總額4分之3

出席2分之1

判決

總額4分之3

參與3分之2

憲法訴訟法(現行法規) 

憲法訴訟法
修...


查看完整內容

11 關於我國現行釋憲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釋憲案的提出:公民可透過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