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A)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 8 月 1 日至次年 7 月 31 日止第 9 條 第五項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B)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第 9 條 第六項委員之總數、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C) 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第 10 條考核會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A)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 8 月 1 日至次年 7 月 31 日止第 9 條 第五項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B)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第 9 條 第六項委員之總數、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C) 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第 10 條考核會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考核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D)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 10 月 31 日第 15 條 第二項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第 15 條 第六項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有關考核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