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
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
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
員。
11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6 歲至 18 歲國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