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12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A)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C)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B)四、日間學制生師比值未符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規定。
(D)已刪除相關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第 12 條 第一項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A)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C)→○四、日間學制生師比值未符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規定。(B)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第四條附表一修正規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專科以上學校各項生師比應達下列基準:
(D) 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技專專業類科系所評鑑,列為第二等第→已無相關規定修法前法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第 12 條 第一項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四、日間學制生師比超過二十五。五、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技專專業類科系所評鑑,列為未通過、第三等第或第四等第。
19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學校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