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4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偏鄉係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2/5之鄉(鎮、市、區)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A) 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B) 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 5 公里以上者(C) 社區距學校 5 公里以上,且有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D) 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 4 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 8 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第 10 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應達下...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A) 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B) 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 5 公里以上者(C) 社區距學校 5 公里以上,且有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D) 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 4 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 8 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第 10 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應達下列基準:一、公立學校: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二、私立學校: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前項所定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A)二、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B)三、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C)四、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D)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41 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10 條規定,有關偏鄉學校條件之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