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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至少多久得再聘任為教師?
(A)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3 年者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
(C)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5 年者
(D)永遠不得聘任為教師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Irene Wu 大一下 (2015/02/20)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oxygen-123 大二下 (2016/05/15)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比較:
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3F
D 高二下 (2021/10/07)

沒注意到「除屬」這兩個字,所以選了D

4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25)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19 條 第四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類題
1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認為,教師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時,禁止終身再任教職確實能達成保障學生受教權的作用,然而終身禁止對人民工作權所造成的限制過於強烈,因而違反下列那一原則而宣告違憲?
(A) 比例原則
(B) 平等原則
(C) 法律保留原則
(D) 信賴保護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2年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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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