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原本題目
(B)生育、喪葬等兩項給付為一次給付制;前者給付1 個月月投保金額,後者給付5 個月月投保金額
應改為
(B)生育、喪葬等兩項給付為一次給付制;前者給付2個月月投保金額,後者給付5 個月月投保金額
國民年金法第26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32 國民年金法對於保險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老年、身心障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