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3樓,其餘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4 條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B、C)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 21 條
(D)受僱者依前七條(第 14 條~第 20 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7 根據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生理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