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1執行要點11條
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五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
9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甲、乙持分各四分之一,丙持分二分之一。甲將其協議分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