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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甲、乙持分各四分之一,丙持分二分之一。甲將其協議分管範圍出租與丁,丁於租地上建有房屋,嗣後甲欲出售其持分土地,應以何人之優先購買權為優先?
(A)承租人丁優先
(B)共有人乙、丙二人優先,但應按其持分比率共同承購
(C)共有人乙、丙二人優先,二人爭購時,以持分大之共有人丙為優先
(D)乙、丙或丁具相同優先權,其次序視其登記之先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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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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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chunmoon 幼兒園下 (2015/10/07)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看完整詳解
2F
古月 小一上 (2018/04/15)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11條

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五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

9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甲、乙持分各四分之一,丙持分二分之一。甲將其協議分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