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土地,何者未在禁止大陸地區人民移轉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之列? (A..-阿摩線上測驗
1F carchunmoon 幼兒園下 (2015/10/0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9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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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多 大三上 (2019/12/30)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2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之標的為下列不動產時,應不予許可: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 定範圍之土地。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土地法 第17條第1項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