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自然人甲將其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嗣 A 地被區段徵收。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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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3/05)
民法 第881條(抵押權之消滅物上代位) Ⅰ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862-1之殘餘物)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862-1條 Ⅰ【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第881-17條(普通抵押權之準用)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861條第2項、第869條第1項、第870條、第870-1條、第870-2條、第880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
4F lin 大一上 (2021/12/31)
881(抵押權之消滅與物上代位)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862-1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例如: 抵押之建築物倒塌,殘留之檜木屬於抵押物之變形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動產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例如: 自抵押之建築物拆取之交趾陶,仍為抵押物之變形物,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