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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自然人甲將其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嗣 A 地被區段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為 A 地的代位物
(B)徵收補償金非屬賠償的性質,故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並非 A 地的代位物
(C)徵收補償金為乙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
(D)因 A 地被區段徵收,故乙無擔保物權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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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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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夫 國三下 (2016/10/21)
代位物指抵押物滅失、損毀、國家徵用之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民881)。例如土地被徵收時,就其補償地價或地上物補償費,抵押權人得優先行使其權利。擔保物權,係以取得擔保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供債權之擔保為目的之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不動產設定之擔保物權唯抵押權而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看完整詳解
2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3/05)

民法

第881條(抵押權之消滅物上代位)

Ⅰ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862-1之殘餘物)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Ⅱ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Ⅲ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Ⅳ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862-1條

Ⅰ【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Ⅱ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881-17條(普通抵押權之準用)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861條第2項、第869條第1項、第870條、第870-1條、第870-2條、第880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4F
lin 大一上 (2021/12/31)

881(抵押權之消滅與物上代位)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862-1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例如: 抵押之建築物倒塌,殘留之檜木屬於抵押物之變形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動產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例如: 自抵押之建築物拆取之交趾陶,仍為抵押物之變形物,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0 自然人甲將其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嗣 A 地被區段徵收。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