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審議-訴願-行政訴訟
醫事機構:審議-行政訴訟
第 6 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①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②訴願或③行政訴訟。
25 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被保險人申請之第一道法定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