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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1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分書作成時,受處分人在場者,其處分書之宣告,依社..-阿摩線上測驗